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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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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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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和《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6]49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在丰台科技园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对当年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的入园企业,授予丰台科技园“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四条鼓励入园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每年选择并公布1-2个重大科技项目,对当年参与此项目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入园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参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入园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五条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或“北京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丰台科技园每年开展对上一年的科技创新工作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七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的科研开发经费和对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八条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个奖项奖励条件的,依据就高原则,获得其中一项奖励。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1、《丰台科技园科技创新工作奖励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立项证书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市著名商标”、“北京市名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由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受理并核定相关材料。
(三)经丰台园管委会认定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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