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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30年:浙江充满乡土气息的“民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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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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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的改革创新精神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领域,在探索基层民主建设方面同样如此。
如今,在这片善于诞生“奇迹”的土地上,无论是选举村干部,还是评议党员、参与管理村务,都活跃着农民的身影。我省不断从内容和形式上丰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
权力“小”与“大”的变迁
村干部的“权力”越来越小,农民的“权力”越来越大。30年来,在浙江这片希望的田野上发生了喜人的变化,这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受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
蜚声省内外的“民主恳谈”就是充满乡土气息的一例。
温岭“民主恳谈”发端于1999年温岭松门镇“农业与农村现代化教育论坛”。当时松门镇基于增强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考虑,采用论坛形式,邀请村民和镇领导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结果,村民们畅所欲言,平等对话,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成效,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被誉为“松门镇的焦点访谈”。
近10年来,“民主恳谈”等多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实践出现在浙江大地。各地农村不断涌现形式多样的民主沟通、民主对话、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载体,如村级事务“民主听证会”、“民情夜谈会”、“民主决策五步法”、“村务大事票决制”等。最初的乡镇党委、政府与群众平等对话、沟通交流、共同协商,发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自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共事务的新型基层民主形式,这些极富探索实验精神的创新,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丰富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
从“对上”到“对下”的视角转换
30年来,村干部的“官帽”由过去的上级给,变成了现在的群众选,带来的最大变化莫过于村干部由过去的单纯对上负责变成了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
“假如当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我将……”起源于我省金华等地的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如今已成为我省村级组织民主选举中普遍采用的方式。在这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各地全面推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选承诺活动,由候选人在选前对村民作出创业承诺、责任承诺、廉政承诺和服务承诺,并将候选人书面竞职承诺材料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到今年上半年,仅金华市4000多个行政村确定的47718项创业承诺,已启动实施44569项,占93.4%,呈现了新一届村级班子争相干事、争先创业的可喜景象。
变单纯的“对上”负责为既“对上”负责、更“对下”负责,村干部的工作方法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由行政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化。村干部不再是一个“父母官”,而是“服务员”。村里的事情不再是“书记主任碰碰头,群众不知哪一头”,我省各地农村普遍成立了“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载体,凡村里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党员群众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在很多地方还采用“听证会”、“票决制”等办法,村里要办什么大事,必须要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
2004年4月,武义在后陈村试点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权力架构中,创设了一个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第三驾马车”——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村务的权力。对此,民政部有关官员和专家认为,目前农村搞了直选,但“选举”仅仅是农村民主政治的第一步,如果没有分权和制衡机制,民选出来的掌权者依然可以不对选民负责。武义农村这一创造性实践,由于是专门机构的全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差错和启动纠错程序,形成了崭新的农村基层自身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机制,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此外,天台的“廉情监督站”、瑞安的村干部“过错行为引入民事诉讼机制”、新昌乡村“典章”制度等,雨后春笋般冒出来,见证着浙江人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胆魄。
创新的“种子”需要创新的“土壤”
创新从来都不是一个人、一个村的事情,创新的“种子”需要有创新的“土壤”才会发芽、开花、结果。
早在1988年,浙江省成为少数几个制定了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省份之一,为广大农村进行民主建设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1998年11月,瑞安市白莲村451个村民就向上级提交了一份关于要求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提议。1999年4月,经过民主表决等程序,原来的村委会主任被罢免,这是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首次由村民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案例。
之后的时间里,我省一些地方也曾出现过罢免“村官”的案例。这些罢免,少则两个月,长则半年,在此期间,村务无人理,整个村似乎陷入了一种无政府状态。面对这种情况,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1/5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帮助村民委员会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为避免罢免久拖不决,修订后的选举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30日内不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60日内指导、帮助村民召集村民会议,并确定会议主持人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浙江各地党委和政府非常注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不干预、不争论、不张扬”,低调进行着体制和机制创新。一直强调“群众满意、务求实效”的工作态度,对于一时不好定性的新现象,采取允许试、允许看、允许改的做法,等成熟之后,及时总结,予以推广。
例如,2005年杭州市余杭区的“自荐海选”是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下创立的一种选举形式。选举前由选民主动填报竞选职位,写明本人基本情况、报名竞选的职位及理由、治村方案和承诺事项。自荐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自荐人名单和自荐职位,接受群众监督。经过在余杭的试点,2008年,省委组织部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将“自荐海选”作为一种选举方式加以推广。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一半以上的村委会选举采用“自荐海选”。浙江对于基层群众创新采取一如既往的开放和包容精神,体现了高超的领导艺术和政治水平。相反,如果面对各地的民主创新不是包容,而是横加干涉,许多新思想和新模式可能会胎死腹中,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2005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这意味着我省3万多个村的组织工作走向制度化。民主恳谈会、党组织实行“两推一选”、村务重大事项公决制、村干部创业承诺制等我省基层创造的一些好经验、新做法,也被正式全面推广。(记者毛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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