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须通过座谈会、公共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业论证会及听证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规定明年起施行。从规定中可以看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得到了加强,听证会的暗箱操作或将会得到遏制。
听证会的变革已有征兆。在前不久进行的黄埔大桥收费听证会上,除了收费方代表之外,八成代表反对收费更贵方案,同时,报纸还刊登了15位听证代表的具体身份。这至少说明,该听证会不是被收费方全盘操纵的听证会,是能代表那么一些民意的听证会。可惜的是,就在这样一个已经代表着公开性的听证会上,还是有相当多代表属于和收费颇有关联的公务员体系,譬如发改委和交委的工作人员,这是令人遗憾之处。回过头想一想:如果所有听证会代表的身份没有得到及时公开的话,如果媒体报道不那么深入的话,暗箱操作有没有可能发生?
这就涉及到听证会代表的资格问题。到目前为止,听证会代表来自何处、如何选择,并没有相关规范。有的地方把代表名字刊登一遍就了事,却不交代其代表性有多强,有的地方甚至什么都不交代,直接把听证会变成让涨价合法化的绿色通道。到了最后,听证会不是反映民意的,而是打着民意的旗号为部门利益等服务的。但是,听证会代表究竟应当如何选择呢?这就涉及到听证会召开的目的。在我国,听证会的组织者一般都是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而参加听证的企业基本上属于政府企业、垄断行业,两者有很大的利益相关性。并且,听证会一般都是为了涨价而听证,甚少发生为降价而听证的情况。
简要分析一下国内听证会的情况就会发现,听证会主要是因垄断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调价行为而起。在国外,这种情况相对要少很多。譬如在美国,听证会主要是行政和立法听证,而且其中90%为非正式听证,价格听证属于正式听证,不仅所占比例较少,还必须由媒体进行现场直播。这主要是由于《反垄断法》的存在,美国垄断行业较少,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无需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更无权决定价格。而且,国外相当多听证会是在议会召开的,召开价格听证会的目的也是反垄断和价格控制行为,绝非专司涨价之能事。
从这里可以看出,虽然我们学习了西方的价格听证会制度,但施行起来却大大变了样。按照民意来讲,人大代表就是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他们天然地代表民意,听证会理应在人大召开,由人大来干预价格控制行为。可惜的是,我们在听证会制度变革中一直较为忽视人大作用,这反映出我们对人大代表参与决策尤其是民生决策的重视程度不足。须知,政府企业、垄断行业的行为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更关乎重大民生,而对于重大民生问题,人大代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不应缺席。
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这些举措是针对听证会代表构成所进行的改革,有利于打破听证会虚假化、暗箱操作化,毫无疑问是值得大力褒扬的。但我们也应当发挥现有体制中的民主作用,把听证会逐步纳入到人大程序中,体现人大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权和对决策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