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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09-08-05 

  为加强大兴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区地下空间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15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2号),结合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

 
  (一)健全地下空间“三级管理”体制。
  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建委、民防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地下空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建委和区民防局,分别负责普通地下室和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地下空间管理机构,建议设在各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或流管办,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村(居)委会和基层服务站(流管站)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具体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全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地下空间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布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开展地下空间专项整治活动。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执法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予以解决。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行业指导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五)坚持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部门职责

 

  (一)区建委和区民防局分别负责全区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对地下空间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地下空间档案管理和相关制度,及时掌握全区地下空间的类型、用途、现状及变化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地下空间的出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违反规章规定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实施行政处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强化地下空间重点管理与分类指导。
  (二)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文化娱乐场所、中小旅馆等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场所进行查处。
  (四)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为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地下空间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设置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五)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核发在地下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区卫生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的公共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是否达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区规划分局负责对擅自改造地下空间主体结构及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八)区文化委负责地下空间内文化娱乐、上网服务等场所的行政审批,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九)区商务局负责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十)区综治办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综治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十一)区流管办负责协调各镇、街道办事处流管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十二)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要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使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需取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后(单位人防工程由产权单位出具;公用人防工程由区民防工程管理中心出具),向区民防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使用人凭允许使用证明和人防部门审查意见,申请办理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合法证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后,由区民防局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区建委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自用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须经区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法证明后,到区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建立地下空间监督检查制度

 
  各部门和各属地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制度及人防工程使用证制度,禁止非法使用和出租。
  (一)定期对辖区内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将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30张床位以上的普通地下室及人防工程作为检查重点,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对地下空间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集中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充分发挥属地监管职能。各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实际,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地下空间使用安全工作例会,学习有关地下空间使用的管理规章,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每周应对本辖区使用的地下空间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并把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按监管职能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物业公司)是安全防范主体,市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使用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对地下空间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认真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生产等责任制度,健全地下空间防火、防汛、卫生防疫等各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对有关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对使用人履行义务情况、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定期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定期组织承租人召开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会,分析解决存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


  (四)承租人、使用单位每天应对地下空间的消防设备、用电、安全出口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地下空间内通风、排风、垃圾清理和消毒工作,清除安全隐患,做好居住人员的登记工作,严格控制居住人员的数量,发现居住人员违反安全管理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制止、纠正,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社会监督,努力实现网络化管理

 
  地下空间由于相对隐蔽且涉及管理部门较多,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各部门、各属地单位要广泛宣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区建委要按规定发放地下空间使用标志牌,公布监督电话。同时,要积极推进地下空间标准化、网络化管理,真正做到“一处录入,多处利用”,把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数据记录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使各级管理单位可随时查阅所管辖范围内地下空间的使用、出租等情况,充分利用各种数据信息,达到资源共享。

七、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地下空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责任并依法追究,并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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