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事项1项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审批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
2、《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1、安全审核申请书、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接入协议、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证明材料、身份认证系统安装证明材料、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证明材料、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安装证明材料、信息网络安全员IC卡复印件。(以上材料依据《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2、计算机终端不得安装软驱、光驱、移动硬盘接口。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
3、计算机终端不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通道保持畅通下列地点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 东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 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内;
(三) 大中小学校内,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
(四) 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五) 建筑物地下二层(含)以下,地上四层(含)以上。
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一)、 (二)项的限制。《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标准:
申办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经营场所地点符合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各分、县局科技信息通信处(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指导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所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要求、申办人权利、投诉方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1、属受理范围内的项目
2、审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经营场所地点等符合规定
3、已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表》并递交《安全审核申请书》
岗位责任人:各分、县局科技信息通信处(科)
按照《北京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现场检查。
初审合格,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盖局章)。
初审不合格,由市局网监处进行复审,同意初审意见的,退回原报单位,由分县局将《不合格理由通知书》发给申请人;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市局网监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分县局,分县局重新审核后上报市局网监处。
时限:12个工作日。
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由分、县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向申办人讲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的权利与义务。
3.建立投诉制度,各分、县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审核部门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4.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5.审核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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