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大兴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条所称“经实施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五)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采用,实行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是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是指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对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的科学论文、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等。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9--13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专家及行政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 (二)提出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选;
(三)审核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四)处理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科技奖专业评审组,并指导其工作;
(三)审议和听取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一、二等奖候选项目;
(四)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三等奖项目;
(五)对完善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一、二等奖项目的初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负责三等奖项目的评审并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协助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三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申报,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同时重复申报;与区外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区主管单位申报。本区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报。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每届最多申报两项。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八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或发明专利证书或行业组织的验收报告或著作权、版权证;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四)产品的技术标准;
(五)特种行业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六)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数据软盘。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审查提供的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合格;
(三)审查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四)审查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审。
(二)专业评审组推荐确定每个项目评审员,评审员应在评审会前认真审阅有关申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会,确定初审结果,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上报区评审委员会。
(四)区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审核,审核意见上报区评审委员会。
(五)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和奖励办公室的上报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六)区奖励办公室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审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审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区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三十八条 异议自区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
第三十九条 经核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撤销该项奖励,并追究推荐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区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软科学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
区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奖金和评奖费用由区财政列支。
获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获得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可向区奖励办申报下年度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区奖励办应根据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对要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第四十二条 获奖单位应当从获奖项目的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原则上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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