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 1. 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外资项目,主要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2. 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3. 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4. 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5. 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1. 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2. 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3. 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4. 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5. 外资企业章程;6. 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7.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办理程序:用地单位→受理大厅→土地利用中心组织材料、审核(属市政府审批职责的报市国土局)→局领导审批→地籍科、权属登记中心确权发证(土地证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告知用地单位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大兴区兴华路三段15号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1026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81296040
收费依据和标准: 1.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 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由地税部门负责收费。
几点说明: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第70号)文件规定,除区政府审批职责外,其他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属市政府职责范围,具体办理请登陆网址:www.bjgtj.gov.cn2. 区政府审批职责:凡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24个开发区(我区包括大兴工业开发区、北京生物医药基地、采育科技园)内的外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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