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兴区劳动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凡享受财政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在此范围。
三、职业技能培训奖励
(一)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本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保存有效证件复印件,确定其免费培训资格,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培训补贴,经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拨付资金。本区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审及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复审造成操作证作废需重新取证的不在免费范围之内。
(二)在本市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区劳动力(含在岗职工),应在取得该证书起六个月内申请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并于每年4月和10月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保所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的申请;
2.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获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镇(街道)社保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于每年5月和11月报区劳动保障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的申请;
2.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花名册。
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本区企业(指在本区纳税的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职工进行培训并在本市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在取得该证书起六个月之内申请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向区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的申请;
2.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花名册;
3.企业职工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所获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培训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9.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奖励资金。
四、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奖励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享受一次性奖励,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职介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的一次性奖励,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一次性奖励申请;
2.《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一次性奖励审批单》(见附表一)和招用本区劳动力花名册;
3.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招用失业人员的提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招用农村劳动力的提供《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
7.申请一次性奖励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再次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一次性奖励申请;
2.本次《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一次性奖励审批单》和招用本区劳动力花名册;
3.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申请一次性奖励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职介中心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一次性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五、创业扶持
(一)本区劳动力在区创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享受创业项目一次性奖励,采取“先吸纳、后奖励”的办法。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所在镇(街道)社保所申请创业项目一次性奖励,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创业项目享受一次性奖励申请;
2.《创业项目享受一次性奖励审批单》(见附表二)和招用本区劳动力花名册;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劳动合同书;
5.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申请年度招用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7.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各镇(街道)社保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报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劳服中心),区劳服中心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创业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本奖励与劳动力就业安置先进企业奖不可重复享受)。
(二)本区劳动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采取“先还款,后贴息”的方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还清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的贷款个例)。贷款人还清贷款的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区劳服中心申请贴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向区劳服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2)《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批单》(见附表三);
(3)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收回凭证》;
(4)贷款人本人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向区劳服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2)《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批单》(见附表四)和招用本区劳动力花名册;
(3)经办银行盖章的《贷款收回凭证》;
(4)贷款人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劳服中心、贷款银行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凡符合市级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由市财政局先予贴息,其余部分利息由区财政局补贴,申报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市级贴息相关证明)。
(三)2009年1月1日后,本区劳动力进入区劳动保障部门新认定园区创业的,采取“先经营,后补贴”的方法,正常经营每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区劳服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创业人员租金补贴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
4.场地租赁合同;
5.场地租金缴纳证明;
6.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劳服中心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按照第一年补贴当年租金70%,第二年补贴当年租金50%,第三年补贴当年租金30%的标准拨付补贴资金(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
六、职业介绍补贴
(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区劳动力就业,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区职介中心申请上一年度的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2.《职业介绍补贴审批单》(见附表五)和招用本区劳动力花名册;
3.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招用失业人员的提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招用农村劳动力的提供《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复印件;
5.劳动合同书;
6.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职介中心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资金。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弥补各项业务经费的不足外,不得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七、交通补贴
(一)凡户籍所在地为北臧村镇、庞各庄镇、榆垡镇、青云店镇、礼贤镇、安定镇、魏善庄镇、长子营镇、采育镇的农村劳动力,在六环路以北地区实现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其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本人应于每年3月向户口所在镇职介所申请上一年度的交通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补贴申请;
2.劳动者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
5.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各镇职介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报区职介中心,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补贴申请;
2.《交通补贴审批单》(见附表六)和《申请享受交通补贴人员花名册》。
区职介中心审核后,凡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区财政局拨付交通补贴资金。
(三)本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交通补贴的申请。
八、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扶持
该项奖励依据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大兴区村级就业服务工作站专职就业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京兴劳社就发〔2008〕138号),以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村级就业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村站)专职就业指导员目标考核奖励,其中,30%可用于村站其他工作人员奖励。
九、就业托底援助
该项补助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和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制订的《关于加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兴劳社就发〔2005〕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就业先进奖励
(一)劳动力就业安置先进企业奖
符合条件的企业(凡当年裁员人数超过20人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奖励)应于每年12月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招用本区劳动力花名册;
2.招用失业人员的提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招用农村劳动力的提供《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原件;
3.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劳动力安置先进企业奖当年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区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二)优秀就业品牌奖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推选。
(三)先进社区(村)就业服务工作站奖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由各镇(街道)社保所推荐,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四)十佳创业明星奖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由各镇(街道)社保所推荐,区劳服中心评定。
十一、凡符合享受市级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市级优惠政策,不再按照本细则享受区级优惠政策。
十二、用人单位与本区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未满一年再次招用的,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核实及留存相关材料并归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促进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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