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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力就业的相关暂行办法
 
时间:2009-08-05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大兴区劳动力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一条 凡进行求职登记并有培训意愿的本区劳动力,均可不限次免费参加培训定点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其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条 凡在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区劳动力,获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技师、高级技师)的,由区财政给予本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职工在岗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除给予本人奖励外,再给予该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充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

第二章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以及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本区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以及男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本区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本区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5年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35周岁以下、男40周岁以下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区财政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七条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本区劳动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劳动力,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改善本区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提高本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确保其工资水平高于同期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使本区劳动者能够共享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成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市级社会保险或岗位补贴政策的,只能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或岗位补贴,不再按照本章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对本区劳动力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区内创办企业并吸纳10名及以上本区劳动力就业,其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创业项目,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本区劳动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正常偿还的,按贷款利息数额和贷款期限给予等额补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一条 本区劳动力进入经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园区创业的,由区财政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名创业人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职业介绍补贴

  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本区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二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一名“3540”以下本区劳动力就业,其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1年)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三条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一名“3540”及以上本区劳动力就业,其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1年)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五章 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六环路以南镇域的本区农村劳动力实现向六环路以北地区转移就业,其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章 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扶持

  第十五条 建立村级就业服务工作站就业指导员队伍,为全区村级就业服务工作站每站聘用1名就业指导员,充实农村基层的就业服务人员力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就业指导员管理办法,将就业指导员的运行管理纳入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考核范围。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以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村级就业服务工作站人员目标考核奖励。

第七章 就业托底援助

  第十六条 按照保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整体规模控制在全区登记失业人员总量的20%左右,年度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在3-5%左右。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助经费实行年度调整机制,经费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左右,由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按有关文件规定共同负担。此外,由区财政对公益性就业组织每年给予1万元办公经费补贴。


第八章 就业先进奖励

  对在本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年度评选和奖励制度,区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劳动力就业安置先进企业奖
  (一)凡使用本区劳动力比例占职工总数70%以上,且全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0%,当年新增职工人数分别在20人以上(含20人)、40人以上(含40人)、60人以上(含60人)、80人以上(含80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企业,授予“劳动力就业安置贡献奖”,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二)对辖区内年度新增职工人数在100人至200人,使用我区劳动力比例占职工总数70%以上,且全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0%,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授予“劳动力就业安置突出贡献奖”,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三)对辖区内年度新增职工人数在200人至300人,使用我区劳动力比例占职工总数70%以上,且全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0%,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就业工作有杰出贡献的企业,授予“劳动力就业安置杰出贡献奖”,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四)对辖区内年度新增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使用我区劳动力比例占职工总数70%以上,且全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0%,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就业工作有卓越贡献的企业,授予“劳动力就业安置卓越贡献奖”,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 优秀就业品牌奖
  对具有地区特色,积极开拓市场,成为该地区重点吸纳就业渠道、有效增加从业人员工资性收入的就业服务组织,按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就业服务组织3年内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先进社区(村)就业服务工作站奖
  对积极推动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突出的社区(村级)就业服务工作站,按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就业服务工作站在3年内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十佳创业明星奖
  对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积极带动本区劳动力实现就业的优秀个人,按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人3年内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兴区劳动力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36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计算符合享受条件的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本办法只适用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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