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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城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促进城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时间:2009-11-07 

  

  北京市西城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城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由区审计局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计划每年由区审计局依照本办法拟定,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通过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财税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区财政局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情况。

  区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税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等预算收入和退库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上解预算收入情况。

  区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各用款单位对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区国库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各单位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税部门及各单位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等情况。

  区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收支事项。

 

  第五条 为了搞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重要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条 为了搞好同级财政审计工作,区财政局、地税局日常要向审计局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报告。

  区财政局、地税局年度收支计划及收支完成情况报表(季度、半年、决算)。

  区财政局管理和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报表(半年、决算)。全区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汇总表(季报、决算)。

  有关财税工作总结,收支分析说明(半年、年)。

  财税部门根据本区情况制定的有关加强财税收支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在审计实施中提供所需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七条 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区审计局对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可进行阶段性预审,次年在收到区财政局提交的上年预算执行结果后再进行终结审计。

 

  第八条 区审计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后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 对财税部门和其他单位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区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区财税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制发的有关财政、税收、财务规定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改进的,由区审计局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区财税部门和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区审计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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