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体系的要求,加快我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现有资源的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西城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我区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专项用于支持全区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全区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西城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区及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区信息办审查立项;项目的立项审批,采取项目主管部门与专家审查论证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确定要符合经过专家论证的全区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实施方案的目标,重点项目需经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会或区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投向应与区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及阶段性目标相一致,资金安排应与各单位设备配备情况和部门预算相结合。
第七条 根据我区财政管理体制,各街道、企业及预算管理关系不在我区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但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可酌情予以部分资助。
第八条 区信息办根据全区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负责阶段性目标的确定,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及技术经济审核,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负责在信息化建设项目确定后,结合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展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及合同经费的落实,检查、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中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从2003年起,我区实行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各街道、各委办局用自筹资金或财政其他资金实施的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在实施前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区信息办审核。经区信息办审查立项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实施。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报审备案的办法。
第十一条 区信息办将根据区信息化“十五”规划、阶段性目标计划或年度实施方案,以及是否符合全区现有信息资源整合等要求,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区信息办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共同研究决定。对符合市、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的,应书面确认立项,并抄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所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和决算;按与区信息办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书的约定使用或管理资金,并按约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负责专项资金核算;及时向区财政局和区信息办报告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接受区财政等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向区信息办提交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专项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附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区信息办负责受理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和初审,并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规模,在每年9月底以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
第十四条 区信息办按照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市、区政府部署的信息化工作任务制定下一年度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会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区信息办根据经区人大批准后的部门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西城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持资金使用合同书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采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项目开发单位。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在办理信息化项目拨款手续后,在1周内将拨款通知抄送区信息办。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购置计算机、服务器及其网络设备、系统软件、数据库和通用应用软件的,原则上不在本资金内安排,由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设备配备情况,纳入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各单位项目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信息化专项资金,要执行区部门预算相关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将信息化建设专项作为重点专项管理,承担项目的单位要编制资金使用情况表,并于每季度末10日内上报区信息办;区信息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和区信息办定期向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会计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准确、按期报账。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报批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合同书、可行性报告、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和立项申请书由区信息办拟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