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促进其实现就业
千方百计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着重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3540”(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等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
加强对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为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援助服务。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二十元、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年五十元的标准,给予街道社保所跟踪服务经费补助。
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每帮扶一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一年后,给予街道社保所五百元经费补助。
鼓励和帮助低保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通过就业改善生活。低保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家庭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稳定就业一年的,不再享受低保待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一年后,给予社区工作站二百元经费补助,给予本人一千元奖励。
本区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期间享受免费存档待遇。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的,可申请享受免费存档待遇。
辖区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本区失业人员再就业,按成功推荐一人一百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补助。对于当年成绩突出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给予五千元至一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对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的支持力度,促进失业人员稳定就业
企业当年招用本区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每安置一人给予企业三千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企业当年每招用一名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每安置一人给予企业二千元一次性岗位补贴。
企业当年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达到十人以上的,给予企业两万至十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期满的企业,继续与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给予企业不超过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区属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重组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视同为安置失业人员。企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新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三、加大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承担失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培训补助。
对确有岗位需求和就业意向的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就业率达到百分之六十的,按每人二百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助。对于培训本区失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培训机构,当年给予五万元培训奖励。
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一百元培训补助,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人员给予每人二百元培训补助。
对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相应的不同证书,分别给予每人二百至四百元的培训补助。
本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技能培训,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企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开发和创业项目推广,对于提供创业项目的企业或个人,视创业项目促进创业成功量,给予一千元至五千元一次性奖励。
承担创业培训的机构,对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五百元的补助;对当年实现创业的,给予创业者一千元奖励。凡不能享受市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给予全额贴息。
自主创业带动本区失业人员就业的,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三千元一次性奖励。
对超额完成再就业工作指标且成绩突出的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奖励经费。
上述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区就业资金支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7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