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西城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适应成人教育行政机关、行业教育主管部门高效能管理和成人学历学校、局处公司职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需要,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北京市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办法》、《北京市成人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类别
1.本办法所称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培训,是指对各委(办)局、处、公司、街道从事教育管理的干部、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主任)和其他管理干部进行的培训。本办法所称成人教育教师培训是指对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及兼职教师进行的培训。
2.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分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3.岗位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对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进行的,以提高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的履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资格性岗位培训一般在到岗位前进行。经过培训,取得相应岗位的上岗或在岗资格。参加资格性岗位培训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一般应离岗接受市、区成人培训院校组织的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面授不少于150学时。经教育行政机关或行业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先到岗位后培训,但必须在到岗后一年内完成。
对45岁以下毕业于非师范高等学校,在成人学校、社会力量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任教的专职教师,应接受市成人教育学院组织安排的80学时适应性岗位培训。
4. 继续教育是指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已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进行知识增新、补充、扩展和教育管理、教学能力提高的教育。继续教育的方案根据成人教育的发展和成人教育管理、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市人事局、市成人教育学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不少于72学时。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5. 学历教育是指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师认职资格的大专学历、大本学历、研究生学历标准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进行的教育,对已达到本科学历的成人高校教师和中专骨干教师进行的在职研究生教育。教育行政机关、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成人学校、局处公司职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和安排学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到有关高等学校参加学历教育。到2001年,学历达标者方能从事成人教育管理或者教学工作。
第三条 培训内容
1.成人教育管理干部资格性岗位培训内容,由主体课、专题讲座、社会考察三部分组成。主体课程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采用“2+1”规范性岗位培训结构模式,开设《成人教育基础》、《成人教育政策法规》和与培训对象岗位工作相关的《管理实务》三门课程;专题讲座,重点讲邓小平教育理论以及国际国内成人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理论、新经验;安排联系实际的成人教育社会考察活动。专职教师适应性岗位培训内容,主要是成人教育基础理论、成人教育政策法规和成人教育教学教法以及相关的新知识培训。资格性岗位培训和适应性岗位培训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市成人教育学院组织编写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2.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符合增新、补充、扩展相关知识和提高成人教育管理、教学能力的目的。根据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及时调整教育内容。
3.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达标性学历教育、在职研究生和进修研究生课程等教育内容,按教育部有关各层次高等教育的要求实施。
第四条 培训管理和实施机构
1.本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为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教委成教科职责是:负责西城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协调制定培训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培训工作要求;按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指导方案组织和开展培训;对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2.区属各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西城区教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负责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教委成教科备案,并组织和安排本单位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的培训。
3.市成人教育学院是本市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基地。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八所成人院校师资学科研修中心校,分别承担各成人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以及其他研修、培训任务。我区各成人学校应积极组织管理干部和教师参加上述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4.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成立成人教师管理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并下设教师和管理干部培训办公室,分别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5.西城区经济科学大学是我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基地。要在区成人教师管理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和市成人教育学院的指导下,重点进行我区成人教育干部的资格性岗位培训、非独立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和各种培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性岗位培训与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经区人事局批准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培训目标
1.学历教育:
(1)本区成人高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逐步形成以研究生为主、本科生为辅的教师队伍。到2005年,高校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30%以上,职工学校教师应基本具备本科学历(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到80%)。到2000年底以前各级各类成人学校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未取得合格学历者应调离其所在教学岗位。本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000年底前未取得规定学历的,各校和区教委不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从1998年元月起,各校对调入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学历要严格把关。区教委不再审批未达到规定学历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从工人中新聘任干部必须具备大专学历。
2.继续教育:
(1) 新接收的青年教师,在见习期内应接受市成教院组织的、不少于80学时的《成人教育基础》、《成人教育政策法规》及成人教育教学教法学习和训练等。
(2) 成人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每年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以及时进行知识增新、补充、扩展,提高教学能力或教育管理能力。
(3)计算机和外语培训。成人高校青年教师计算机要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水平,外语要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成人中专、成人中学的青年教师和各成人学校、教育部门的青年管理干部计算机要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水平,外语要达到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外语水平。
副高职以上教师应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计算机标准。
(4) 社会实践。年龄在35岁(1962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未经过社会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3.岗位培训:
(1) 各类成人学校和教育部门的管理干部(含领导干部)应通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取得市教委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
(2) 对45岁以下毕业于非师范高等学校在成人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任教的专职教师,应接受80学时的适应性岗位培训。
第六条 培训经费
1.我区各委、办、局、处、公司、街道、企业事业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成人学历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培训本系统、本单位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并保证培训经费。
2.各类成人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经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3.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达标性学历教育所需经费,一般由单位承担。单位完全承担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个人承担与单位承担相结合的办法,个人承担的经费比例由各单位自定。单位出资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单位应与个人订立书面协议,规定单位与个人培训经费比例,培训后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及双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4.区教委设立干部、教师培训奖励基金,定期表彰为培训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参加培训、学习成绩优异的教师、管理干部。各成人学校可从积累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学校教师、管理干部培训。
第七条 培训政策
1.接受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达标学历教育是教师和管理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各成人学校要确保教师、干部培训任务的实施。对按计划参加学习的教师,各学校应积极支持,一般不得变更。教师、管理干部应服从学校关于学习的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
2.各单位和学校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在学习期间,要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工作量并纳入其考核指标体系。
3.教师、管理干部在接受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达标学历教育期间,工资、津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不变。
4.在规定期间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教师,在聘任、晋升、评优、奖励升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新教师在一年见习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是其转正定级的必要条件之一。
5.到2000年,所有在职的成人学校教师都要完成现任职期间的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任务。从2001年开始,凡未完成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学习任务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岗位评聘工作。
6.成人高校从2001年开始,学习研究生课程将作为青年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7.从2001年开始,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情况,将作为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