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进一步加速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西城区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依据国家人事法规、政策,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事代理协议。对委托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并承办人事方面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
(一)在北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各类流动人员。包括:
1.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3.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
5.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其它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的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方式
人事代理实行单位代理和个人代理。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提供服务的项目,可选择全权委托代理,也可选择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与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双方正式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六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国家人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代理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帮助解决委托代理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的招聘与引荐。根据委托协议的具体要求,为委托代理单位因工作和发展的需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广告;推荐、招聘所需人才;对所用人才实行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培训等招聘工作的一条龙服务;为委托代理单位及个人办理入网登记、查询等人才交流工作。
(三)办理外省市高级人才的引进。对于委托代理单位特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确有特长的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发明奖、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的人员,可由委托代理单位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
(四)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委托代理单位的人事档案包括:接转人事档案和各种人事关系;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出国(境)政审和公证证明手续;开具婚育证明;接转党组织关系;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五)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委托代理单位对所需的并符合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文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委托代理单位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负责申报到市人事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六)办理社会保险。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工作。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为委托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评审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次认定,对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申报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及评审手续,负责职称备案及发放《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八)应届毕业生接收。为委托单位提供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政策咨询;申报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 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需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
(十)人事争议仲裁。为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咨询;协助委托方办理人事争议及仲裁事宜。
(十一)代办合同鉴证申报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十二)代办单位的招工。协助委托代理单位办理招工手续。
(十三)办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和辞退手续。
(十四)为委托代理单位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单位委托代理需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个人委托代理需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委托人事代理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代理单位需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个人委托代理需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协议书》(《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履行的职责、委托代理的内容和期限等。《协议书》(《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双方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核发《人事代理证》。
(四)双方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按签订的代理项目和代理期限向中心缴纳服务费用。
(五)《协议书》(《合同书》)可于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后继续签订,或根据协议自动延续,否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期即行终止。
(六)在《协议书》(《合同书》)有效期间需变更代理项目和内容的,一方提出后需经双方协商可补充修改。
第八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委托代理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合同后,委托代理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的联系、走访、反馈等制度,形成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维护委托代理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维护个人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