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教育资源,系指本区公办教育机构(中学、小学、职业高中、幼儿园),在保证正常教育秩序的前提下,为开展社区公益文化活动提供的公有设施,如学校的体育场馆、运动器械、教室、图书音像资料、计算机设施、美育设施、宣传用具等。
二、为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社会效益,全区各公办教育机构均应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进行积极联系,以便于共同开展社区公益文化活动。
三、为保证上述公有设施的安全,凡组织到学校、园所进行活动的有关单位或组织,应加强对参加活动成员的教育。使他们自觉地遵守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要求。
四、提供体育设施、运动器械的单位要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应在明显位置公布注意事项及使用方法。十岁以下儿童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参加活动,应有陪护人员在场,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为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一切参加社区公益文化活动的人员都应自觉维护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爱护活动设施,严禁任何个人或组织利用教育资源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损坏活动设施。
六、对于投资较高、损耗率较大的设施和需聘用管理人员的场所,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单位可适当收费;但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收费。
七、在社区公益文化活动场所发生设施损坏和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
1.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活动中如遇用于活动的设施损坏的情况,应主动保护现场,及时向设施场所主管单位管理人员报告情况。主管单位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已损坏设施作出处理。
2.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活动中如故意损坏活动设施,当事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3.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活动中如因自身原因或不当的活动方式导致伤害事故,事故责任自负。
4.因活动设施或管理办法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的伤害事故,应视具体情况依法解决。
八、非用于开展社区公益文化活动的教育设施,任何参加活动的人员都不应使用或损坏。违者,活动场所主管单位有权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