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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特邀监察员和廉政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
 
时间:2009-11-07 

  

 

  西城区特邀监察员和廉政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对特邀监察员和廉政监督员工作的管理,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参照《北京市聘请特约工作人员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适用范围,西城区人民政府聘请的特邀人员称特邀监察员;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聘请的特邀人员称廉政监督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聘请范围,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从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群团组织中聘请。特邀监察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廉政监督员。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聘请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义务承担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职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善于联系群众;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聘请方式

 

  (一)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区监察局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并征得本人及有关单位的同意,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向被聘人员颁发特邀监察员聘书。廉政监督员中涉及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由聘请机关与区人大、区政协、区统战部等部门协商,征得本人及有关单位的同意,由聘请机关颁发聘书,并报区监察局备案;

 

  (二)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5年,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廉政监督员的聘期,由聘请机关自定。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时,经协商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西城区政府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二)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听取、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西城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

 

  (三)根据工作需要受聘请机关委托,参与各项检查、专题调查研究、业务咨询、接待来访、执法监察和有关案件的调查工作等;

 

  (四)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及执法执纪情况的意见;

 

  (五)办理聘请机关委托的其它监察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聘请机关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通报,了解行政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与动态;

 

  (二)按照聘请机关有关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检举、举报、控告和申诉,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办理结果;

 

  (三)参加聘请机关有关专业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接受聘请机关的领导,遵守聘请机关的工作纪律,保守国家及职务秘密;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聘请机关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区监察局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联络工作;聘请机关负责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区监察局每半年要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与廉政监督员的沟通方式由聘请机关自定;

 

  (三)建立特邀监察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沟通区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管理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特邀监察员和廉政监督员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等。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区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召集;

 

  (四)组织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和业务培训,提供有关书刊、资料;

 

  (五)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聘请机关组织的活动时,由聘请机关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六)对认真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邀监察员及廉政监督员予以表彰;

 

  (七)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同时收回特邀监察员聘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廉政监督员,由聘请机关解聘,同时收回廉政监督员聘书,并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西城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西政发〔19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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