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20号文件)有关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发放范围是与西城区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街道、区属局、公司的计划生育干部。
第二条 到岗工作第二个月起,即可发放岗位津贴。
第三条 岗位津贴与目标管理挂钩,完不成目标或出现其它问题,酌情扣发。
第四条 岗位津贴与考勤挂钩,每缺勤1天扣发3元,累计缺勤12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第五条 西城区计生委、街道计生干部,每人每月50元;区属局、公司千人以上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每人每月40元;区属局、公司千人以下单位的计划生育干部,每人每月30元。
第六条 街道及区属各局、公司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津贴由各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 区属其它各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岗位奖励办法的通知》(西政办[1991]34号)同时废止。调整后的岗位津贴新增部分从2001年1月1日起补发。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督导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