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放档案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根据西政发〔1991〕6号文件发布,根据西政发〔2000〕33号文件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款修改为:“开放档案的原则
在开放档案工作中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本着坚持改革,扎实工作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积极地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审卷工作不仅涉及内容广泛,而且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在审卷工作中坚持档案工作的党性和政治性的原则,充分注意开放档案中的政治效果和社会形响,结合西城区馆藏的实际,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档案、资料(如重要会议记录、机要文件等)一律不予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二)第三部分第一款修改为:“为了使开放档案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区档案馆向全区发布《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开放档案通告》(见附件)”。
(三)删去附件一《西城区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四)附件二改为附件。
(五)附件二第一段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经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西城区档案馆保管的部分档案资料,将于1991年2月1日正式向社会开放。为此,特通告如下:”。
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西政发〔1990〕52号文件发布,1998年9月21日汇编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区政府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军安办”),负责具体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事项。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事局、西城公安分局、区武装部等部门应协助区军安办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当上级通知本年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后,区军安办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本年度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拟定实施方案”。
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实施成人教育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根据西政办〔1995〕9号文件发布,根据西政发〔2000〕33号文件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款修改为:“ 1995年,区教委、区委组织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局《关于实施“双培”工程的意见》,‘双培’工程即‘转岗人员培训’和‘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培训’工程,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重要工程,并以此为龙头推动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第二部分第三款第五项修改为:“计算机培训,由西城区经济科技大学、西城成人电脑培训集团及部分社会力量办学进行培训”。
(三)第三部分第三项修改为:“制定培训工程的规划、计划。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按系统汇总,一式四份分报区教委、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保障局、区人事局。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汇总后报区成人教育协调领导小组”。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兵征集及其军属优抚退伍安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根据西政发〔1998〕12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修改为:“为更好地向军队输送优质兵员,协助搞好义务兵管理教育,进一步做好军属优抚和退伍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城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西政发〔1998〕20号文件发布,根据西政发〔2000〕31号文件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属各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西城区教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负责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教委成教科备案,并组织和安排本单位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的培训”。
(二)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西城区经济科学大学是我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基地。要在区成人教师管理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和市成人教育学院的指导下,重点进行我区成人教育干部的资格性岗位培训、非独立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和各种培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性岗位培训与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经区人事局批准的继续教育”。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段修改为:“本区成人高校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逐步形成以研究生为主、本科生为辅的教师队伍。到2005年,高校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30%以上,职工学校教师应基本具备本科学历(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到80%)。到2000年底以前各级各类成人学校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未取得合格学历者应调离其所在教学岗位”。
(四)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段修改为:“计算机和外语培训。成人高校青年教师计算机要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水平,外语要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其他各成人学校、教育部门的青年管理干部计算机要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水平,外语要达到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外语水平”。
(五)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成人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成人教育管理干部、教师培训经费,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六)第七条第六款修改为:“成人高校从2001年开始,学习研究生课程将作为青年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西政办〔1999〕26号文件发布,根据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进一步加速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为委托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评审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次认定,对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申报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及评审手续,负责职称备案及发放《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资源使用和管理的意见》(根据西政发〔2001〕9号文件发布)第一段修改为:“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促进社区公益文化活动发展的作用,推进学校和社区的共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税源发展和鼓励吸引资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西政发〔2001〕16号文件发布)
(一)第一部分第四项修改为:“新注册登记的企业由西城工商分局会同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确认。贡献较大的新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第二部分第四项修改为:“‘突出贡献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第三部分第三项修改为:“房地产开发或房屋产权单位将空置房屋出让或出租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经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参照市场价格给予一定补偿。市场价格水平由区发展改革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定期确定”。
(四)第四部分第七项修改为:“提供中介服务是指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当事方或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当事双方或多方认可,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经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第七部分第一项修改为:“成立西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综合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六)第七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先认定,后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奖励申请(工商注册费用除外),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区财政局支付奖金。”
(七)第八部分修改为:“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