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10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3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三、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6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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