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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的“加和偏差”及其消减方式
时间:2009-09-30 

⊙统计数据是政府制定政策、学者从事研究的重要依据,在当前我国经济面临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冲击的时刻,更需要依据精确的GDP数据来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加和偏差”显然与这种要求不相符合。我们必须从政策制定的有效性高度来认识经济数据的真实性,从回应技术-制度两重成因的角度来规避“加和偏差”。

近期,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2009年上半年GDP为139862亿元,同比增长7.1%;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相继公布了各自的上半年GDP及增长率。然而,各省市区公布的GDP之和为153754亿元,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GDP高出13891亿元,除宁夏、新疆、浙江、甘肃、上海和山西之外,其余25个省市区的GDP增长率均不低于7.1%。显然,全国与地方的GDP加和之间存在着显著偏差,难以通过各地GDP加和以得出全国GDP,此情况可称为中国GDP统计的“加和偏差”。我国GDP统计的“加和偏差”是严重且持续的,就程度而言,2009年上半年全国与地方的GDP偏差为13891亿元,按照简单逻辑推算,2009年全年的偏差数据可能会超过27500亿元,其规模相当于2008年上海和北京全年的GDP总和;就趋势而言,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GDP始终存在全国数据低于地方数据之和的现象,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国家和地方之间的GDP差额分别为8048亿元、12464亿元和14200亿元。精确的统计数据是有效制定经济政策的前提,我国GDP的“加和偏差”自然会引发人们对统计数据可信性的质疑,而讨论这种“加和偏差”的成因、后果及改进思路,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加和偏差”的技术和体制双重成因

作为标度经济增长的基本指标,GDP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及提供服务的价值总额,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形成在空间上具有排他性质,因此,如果将一国按照行政区划分为若干地区,则各地区的GDP之和理应等于该国的GDP总量。然而,中国GDP的“加和偏差”与这种统计法则相悖,就成因而言,对中国GDP的“加和偏差”有两个解释:

其一,技术层面的重复统计。统计口径差异通常会导致各地统计GDP时出现交叉计算:一种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被多个省区统计为各自的GDP。此种情形的典型表现是:企业的总部和子公司很可能会处在不同省区,对各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值,总部所在地按照总部注册法则会统计在其GDP中,而子公司所在地则按照实际发生法则也会统计在其GDP中,结果是:一笔价值被多个省区重复统计,进而导致各省区GDP之和超出了全国GDP总量。在产业梯度转移趋势加剧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跨省区特征确实呈现出增强态势,这为GDP统计中的重复计算提供了前提条件,许多学者正是依此来解释GDP的“加和偏差”。然而,只要在一国采用某种单一统计口径,则企业的跨省区特征并不必然导致GDP重复统计,美、日、欧等经济体似乎并不存在因企业布局而导致的“加和偏差”。即使我国确实存在企业跨省区导致的“加和偏差”,然而,考虑到绝大多数企业是在特定省区内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则单纯由技术原因而导致GDP连续出现高达10%的“偏差”似乎难以令人理解。

其二,体制层面的高估倾向。在现有的体制安排下,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通过有限度地“干预”经济数据,以在行政绩效评价或“行政锦标赛”中获取相对优势,当某些地方政府有动机、有能力“操纵”经济数据时,GDP连续数年出现“加和偏差”就是一个必然结果。从逻辑上说,理解地方政府高估高报当地GDP需要考虑两个维度:一是意愿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地方官员的行政绩效考核主要由中央政府做出,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基准主要是显性化的GDP,由此,许多地方官员就有强烈动机在任期内提高当地的GDP及增长率。二是操作问题,按照现行统计组织方式,国家统计局隶属于中央政府,而地方统计局隶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掌握着地方统计部门的财政拨付权和人事任免权,地方统计部门要保持“独立性”需要超常的定力,而地方政府要“干预”统计数据在操作层面上是完全可行的。由此,尽管有地方官员已清醒地意识到“GDP崇拜”导致的负面后果,但现行体制对地方官员做高GDP依然具有“激励”效应,而地方政府的高估高报倾向也就成为诱发GDP“加和偏差”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加和偏差”所引发的多重社会后果

技术层面的重复计算和体制层面的高估倾向共同导致我国GDP出现了“加和偏差”,无论从何种意义说,“加和偏差”是一个重要的统计问题。统计数据是政府制定政策、学者从事研究的重要依据,在当前我国经济面临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冲击的时刻,更需要依据精确的GDP数据来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加和偏差”显然与这种要求不相符合。由此出发,我国GDP的“加和偏差”必然会导致诸多负面后果:

其一,“加和偏差”容易导致决策层对全国及各地经济形势的误判,从而影响经济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时效性。有效的经济政策建立在精准的统计数据基础之上,如果对经济运行现状把握出现偏差,则很可能会导致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出现失误。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现状及其对政策的反应方式,是中央政府制定经济政策需要通盘考虑的重要因素。然而,各地GDP可能并未精确反映各地经济增长的真实态势,由此加总的GDP也难以精确反映全国经济增长的实际状况。

其二,“加和偏差”容易诱发公众对全国和各地经济形势出现认识混乱,从而影响各级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和居民这两大微观主体进行经济决策需要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全国和各地GDP无疑是影响微观主体经济行为的重要变量。在GDP出现“加和偏差”的背景下,企业的投资行为与居民的消费行为面临着不确定、甚至混乱的变量系统,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会受到信息“紊乱”的干扰。不仅如此,统计数据的精确程度还代表着统计部门、甚至整个政府机构的行政理念和业务能力,持续的、明显的GDP“加和偏差”必然会导致公众质疑统计部门以及整个政府机构的公信力。

其三,“加和偏差”容易激化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增长态势的多元解读,从而影响对中国政府行政能力及增长绩效的国际评价。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的背景下,中国与国外的贸易、投资联系日趋紧密,国外往往根据中国经济增长格局来确定其经济策略。显然,GDP的“加和偏差”会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形成不同理解,进而影响到对华的贸易往来和直接投资决策。更严重的是,国际社会可能会以“加和偏差”为依凭质疑中国GDP数据的质量。显然,消解GDP“加和偏差”才能避免授人以柄,并对国际社会的质疑形成有效回应。

其四,“加和偏差”可能导致中央对地方政府行政绩效评价出现“偏差”,从而增加“科层制”条件下行政有效运转的信息成本。从机制设计角度看,中央对地方采用自上而下、以GDP为基准的评价体系,目标在于促使各地形成以发展为主线的有序竞争格局。在存在“加和偏差”的背景下,上述行政绩效评价体系会面临“信息失真”和“逆向激励”的双重挑战。信息失真是指由于各地GDP存在重复统计、高估高报因素,因此以各地GDP作为对地方官员的考核基准是有偏差的。

三、规避和消减“加和偏差”的主要途径

我国GDP统计的“加和偏差”确实已经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后果,近期社会公众对GDP数据的讨论持续升温似乎证实了这点。事实上,国家统计局也已意识到“加和偏差”的负面效应,并提出要改进统计方法以实现数据有效衔接。我们认为,必须从政策制定的有效性高度来认识经济数据的真实性,从回应技术-制度两重成因的角度来规避“加和偏差”,为此应特别凸现以下改进方式:

其一,在国家层面对各地GDP统计口径进行统一,以此消除重复计算和交叉统计的形成条件。针对企业的跨省区分布,应要求各省区统一按照总部注册地法则、或统一按照实际发生地法则进行统计,坚决杜绝特定省区同时按照两个原则进行GDP核算。从技术角度看,统一GDP统计口径并不存在很大障碍,同时,为了增强数据的历史可比性,各省区应按照统一口径对此前的GDP数据进行调整。

其二,从机制设计角度出发,改进地方政府的行政绩效考核方式。就考核内容而言,应淡化GDP及增长率在地方行政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同时,基于科学发展观,应增加民生、社保、生态等在地方行政绩效考核中的占比。就考核主体而言,现有考核更多依赖中央自上而下、以GDP为基准的方式,未来除要增强和改进自上而下的考核之外,更应通过人大制度、媒体监督等方式,增强当地居民“自下而上”的地方行政绩效考核比重。

其三,构建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纵向领导的、更具独立性的统计部门组织体系,割裂地方统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利益依赖,改进“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统计体系,规避地方政府利用财政拨付权和人事任免权“操纵”统计数据。可以将省级统计部门的财政拨付权和人事任免权收归国家层面,将省级统计部门作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以此真正实施GDP统计中的“下算一级”制度,依靠机构和统计进程的独立性来实现统计数据的精确性。

其四,严格执行统计法规,提高“操纵”GDP数据的“实施成本”。在地方GDP统计中,应通过事前预警体制、事中监测体制和事后惩戒体制形成一个统计质量全程式监管体系,提高行政干预GDP统计的“违规成本”。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此法案的一个目标是斩断影响中国统计数据质量的行政干预之手,以此为契机,应要求地方主要行政领导对当地GDP数据的可信性负责。

其五,地方统计数据发布的“垄断性”也容易导致GDP出现高估和高报,为此应构建地方GDP数据真实性的常规性“检测”体系。当前,国家统计局主要通过分散各地的统计调查队来实施检验,此制度应在增强统计调查队“独立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同时,应鼓励学术机构和政府“智库”通过专项调研来获取地方数据,以此来矫正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给出的GDP数据。在现有条件下,如果确因技术因素而出现程度较小的“加和偏差”,国家统计局也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技术调整和信息公开。(高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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