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通知要求,要审慎出台调价方案,避免出现集中提价、提价幅度过大,增加群众负担的现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遏制跟风涨价和不合理涨价,重点开展食品、液化气、交通运输、停车收费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督检查。
商品集中提价、提价幅度过大,首先是增加群众负担,另外,正如发改委通知所指出的,最近一段时间少数商品价格有所上涨,与信贷高速增长、股市房市价格迅速回升等因素相互叠加,社会通胀预期有所增强。所以,无论是从防止群众负担过重还是从预防出现通胀出发,都需要避免出现商品集中提价与提价幅度过大现象。而这一方面需要如发改委通知所强调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调控与监管;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审慎出台政府定价商品调价方案,尤其是要避免出现政府定价商品集中提价与提价幅度过大的现象。
需要看到的是,尽管一般性商品涨价也可能发生传导效应,导致其他相关商品与服务价格上涨,但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中有一些属于基本能源,其提价不但关涉面相当广,而且可能因为提高企业生产与经营成本而造成各类相关价格普涨,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加重群众负担,并且具有更大的诱发通胀发生的风险性。比如成品油提价幅度过大就不但会增加车主的负担,还会抬高物流、货运与客运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因此而造成诸多商品包括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因为运输成本提高而涨价,从而可能诱发大面积的商品价格普涨,加重群众负担并诱发通胀发生。正因为如此,调控价格防范通胀发生,应以限制政府定价商品中具有基本能源性质的商品价格为重点。
另外,一般性商品涨价毕竟是基于市场需求变化而发生,尽管为避免民众生活受到过大影响并防范通胀发生,政府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对这些商品实行价格干预与管制,但是这种干预与管制毕竟是以扭曲市场价格及可能引发相关商品出现短缺为代价的,所以能不实行还是以不实行为宜。但是政府定价商品价格原本就不是基于市场所形成,所以在必要的时候控制这些商品涨价,不会带来诸如扭曲市场价格等负面影响。所以,在调控商品与服务价格避免诱发通胀上,应当首先对政府定价商品价格进行调控,首先限制政府定价商品集中提价与提价幅度过大。
除此而外,首先限制政府定价商品集中提价与提价幅度过大,也是发挥政府带头与示范作用的需要。政府为避免加重群众负担与防范通胀发生而对一般性商品价格实行调控,需要这些商品生产与经营者一定程度上让利,如果政府一方面不断集中且幅度较大地提高政府定价商品价格,另一方面又对一般性商品基于市场变化引发的涨价进行限制,显然就难以让一般性商品提供者心服口服地配合政府的调控举措。反之,如果政府首先通过限制政府定价商品集中提价与提价幅度过大实行让利,才能让一般性商品提供者更为心甘情愿地让利,如此才能更加有利于在必要的时候对商品价格实行调控,有利于避免群众负担过重与防范通胀发生。(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