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不同的所有制
马克思主义判断某种所有制的先进或落后,所持标准有两条,首先是生产力标准,其次是价值标准即道义标准。将两条标准统一起来,就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所有制进行评判与取舍。比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原始氏族公社的公有制被奴隶制的私有制所取代,这是历史的进步。因为这在当时条件下有利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再者,原来原始部落战争中的战俘被杀掉,现在留下来当奴隶,保护了生产力。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奴隶社会私有制被封建主义私有制所取代,又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取代,都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发挥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进步作用。但是,从价值标准来判断,这三种私有制度都存在阶级剥削和阶级矛盾。不过封建制剥削方式比奴隶制进步,资本主义剥削方式又比封建制进步,这也表现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上。马克思主义主张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一切私有制,是从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出发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要发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作用,又要发挥消灭阶级对立与剥削,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的作用。
毛泽东同志同样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标准对待不同的所有制。他在1934年写的《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提出:“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以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33页)在苏区所要消灭的是封建主义的地主经济,因为这种私有制经济已经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提出了生产力标准:“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79页)
正是在生产力标准的指导下,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时期,包括在土地改革中,一直强调要保护民族工商业。在毛泽东同志的许多著作,如《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中,一再讲:中国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经济在新中国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用它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是一个进步,有利于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讲话中特别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1页)这里讲的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是短暂时期内。
新中国成立以后,没收了官僚资本,鼓励和扶持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后的1953年,就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急于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和急于让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大地绝种。特别是1958年掀起人民公社化高潮后,脱离我国的客观经济条件,急于迈向共产主义;违反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搞大跃进,违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搞人民公社化运动;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一统天下,造成了损害生产力发展和人民利益的消极后果。
不可否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尽管发生过“左”的错误,但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达到6.1%,工业年均增长为11.2%。如果不急于消灭个体工商业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只消灭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我国的经济发展会更快更好一些。
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认识到追求“一大二公”的单一的公有制不符合我国生产力落后、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的国情。在理论认识上应明确两点。首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论述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资料完全归社会所有,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成社会主义后的事情。我们不应将马恩所设想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模式,我国离成熟的社会主义模式还很远。其次,要正确把握《共产党宣言》中的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这些话的中译文并没有错。有些学者主张将“消灭私有制”译作“扬弃私有制”并不可取。问题在于怎样理解与把握这些论断。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私有制的消灭,又需要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回答“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问题时,明确地说:“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同上,第239页)因此,消灭私有制,是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和公有制的相应发展而逐步消灭的过程。也就是说,消灭私有制是一个历史过程,即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后,消灭私有制也需要经历一个历史过程。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为了更快地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经济,需要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左”的一套盛行时期,不仅把个体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加以消灭,连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也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不少学者将此转述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值得斟酌。因为现在讲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1978年三中全会时期,还远不到时机提出这些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自留地、家庭副业在当时还只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制度下的附属部分,还谈不上独立的个体经济,更不是私营经济。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正确认识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和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
1978年,城镇残留的个体劳动者只有15万人,1979年增加到31.6万人。后来政策不断放宽,1980年下半年,提出“适当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1981年7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文件,城乡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起来。但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还没有提出政策性规定。后来国务院颁布的政策性规定中,提出个体经营户“必要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请一个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的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1987年1月,中央颁布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肯定了私人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文件指出:为扩大经营规模,雇工超过了七个人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又说,“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小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指出:“私人企业同公有制经济有矛盾的一面,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弊端,主要是收入分配过分悬殊,对此,可以通过管理和立法,加以调节和限制”。这种论述,应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方面,肯定了私人企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指出私人企业同公有制经济是有矛盾的,它自身也存在弊端,要加以调节和限制。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了私人企业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党的方针政策,肯定了私人企业的发展,称其为私营经济,并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没有直接说它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起来,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持。认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我国的生产力落后,多层次不平衡,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此作为理论与实践的依据,来说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顺理成章了。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需要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它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总的提法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也是中央文件一再说明的。有的学者宣称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资本主义也有国有企业,封建社会也有官办经济,以此否定国有经济或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首先,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是归劳动人民公共所有的经济。封建社会的官办经济,主要是为皇室服务的经济,并不归劳动人民所有和享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或国营经济,也不是归劳动人民公有,它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的“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29页)而社会主义国家,不再是地主、资产阶级掌权的国家,因而国有经济或公有制经济就是归人民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
其次,有必要认清,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既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层面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性内容,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本质,包括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旧中国封建主义所有制、官僚资本所有制和帝国主义在华所有制对中国生产力发展的束缚,起到了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有个发展的过程。最初是讲它可以起“拾遗补阙”的作用,后来更多地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或“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例如,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讲: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又讲“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济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讲:“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方针。”1995年9月28日,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对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涵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提出,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就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这种理解显然不对。中央文件中同时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难道就表明非公有制也是公有制经济?“补充”不等于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具有两层涵义:其一是指与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相比,所占比重较小,公有制唱主角,非公有制唱配角;其次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用以补充公有制经济的不足。它们在发展生产、增加供给、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搞活市场等方面,都可以起补充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人们容易只从前一层涵义上去理解“补充”。所以,后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提法在理论与宣传中消失了。认为讲“补充”,只让非公有制经济当“配角”,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发展。
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新的提法,是进一步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论断,使非公有制经济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又从制度外进入制度内。它进一步表明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短时期内的权宜之计和适应眼前需要的政策措施,而是长期的、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内容的战略性选择。这里没有再提“补充“一词,表示不再只当配角,所占比例可以提高。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的巨大成就,显然有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贡献。可以预计,我国经济社会将会持续快速发展,到本世纪中叶很可能超过邓小平同志预计的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的水平。
三、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依据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和实际根据是什么?根据有两个方面。
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以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讲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宪法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前者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只有公有制是其基础;而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但公有制必须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以后的其他阶段,是不断成熟和发展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也可以设想,初级阶段结束,非公有制经济不会迅速被公有制所取代。进入中级阶段,将是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而非公有制经济则逐渐减退,所占比重减少的过程。这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趋于成熟,私有制经济将退出历史舞台。
其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之所以包括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提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正是由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人口众多,就业空间余地小,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因此,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就允许和鼓励其发展。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符合“三个有利于”,因而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3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获得了巨大发展。根据《人民日报》2008年10月30日发表的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的谈话显示,截至当年9月,全国实有私营企业643.28万户,注册资本实有11.26万亿元;实有外商投资企业法人28.78万户,投资总额2.27万亿美元;个体工商户2823.94万户。
正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当然,改革开放30年来的成就,是在改革前近30年的发展基础上取得的。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发展起来的力量雄厚的国有企业,作为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又必须肯定,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的发展,远远超过了前30年。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快速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扩大就业、繁荣经济、搞活市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作用。从统计数据看,从1978年到2008年,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中由第10位上升到第3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我国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成功,提高了在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与苏东原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与发展中导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经济长期衰退的局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四、在改革中应强调两个“坚定不移”和两个“毫不动摇”
在研究和分析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历程与成就时,也需要看到和关注所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和中央其他主要领导以及中央有关文件,始终强调既不搞“一大二公”单一的公有制,又不搞私有化,而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邓小平同志以及其他中央领导人,或是中央有关文件,一以贯之地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强调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后来又先后提出两个“坚定不移”和两个“毫不动摇”,即坚定不移地或毫不动摇地发展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或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从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到现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所占比例出现下降的趋势是必然的。但是,公有制比例的下降不能没有底线。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防止理论认识上的干扰。改革以来,政治和学术环境逐渐宽松,理论认识和思想多元化。有些学者公开主张私有化或主张取消国有企业。有的学者提出“创新”见解,说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是将国有经济由实物形式转换成价值形式,国有性质没有变,这是指“私”为“公”用以忽悠人们认识的奇特理论。讲公有制私有制,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讲的,不是从政府财政收入角度讲的。这类拐弯抹角的私有化理论还有多种,对唱衰国有经济起了不小的作用。
第二,要及时澄清在经济理论中存在的一些易使人误解的模糊点。比如,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人将其理解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经济都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类混淆还有,如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混同起来,将私有制经济也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中。这种混同会使人们认为,发展私有制经济就是发展社会主义,不必再考虑所占比重大小的问题,从而公有制为主体也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和地位。
第三,要防止把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比重的减少作为政绩进行宣传。笔者看到,有的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在几年内将非公有制所占比重达到95%。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但一些地方政府却把国有企业作为包袱。一些地方领导认为,搞好和发展国有企业不是政绩,于是不重视和关注搞好国有企业,有的国企负责人甚至通过搞坏企业,然后自卖自买牟取暴利成为私营企业主。有的地方甚至通过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第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需要采取具体有效的政策。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自发性,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只要有这个大政策,再加上地方的优惠条件,非公有制经济就会很快发展起来。而搞好搞活和大力发展国有经济,则不会有自发性可资借助,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费心费力。何况国有企业内部的困难与问题,需要政府协助解决。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需要有效宣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意义和必要性,应出台一些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政策措施,还要重在落实。应加强报道在改革与发展中搞得很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把搞好搞活国有经济作为地方政府和官员以及企业主管的政绩。当然,某些特殊地区例外。(卫兴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