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实现内河航运现代化的关键。近十年来,通过加强航道建设、养护与管理,全国内河航道不仅里程增加、等级提高,而且在养护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建设将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在各种运输方式继续保持发展势头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航道养护与管理必须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积极探索,努力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内河航运在运量大、成本低、不占地、有利于环境保护等方面优势的发挥,实现内河航运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明确新世纪前十年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方针、原则、任务、目标和措施,大力提高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水平,完成我国水路交通发展三阶段战略目标第一阶段的任务,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纲要。
一、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方针
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建养并重、科技兴航,依法行政、保障畅通。
(二)工作原则
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坚持促进航道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深化,建立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为主的体制模式。
2、坚持推进航道养护机制改革与创新,推进航道养护工程的逐步市场化。
3、加强航道重点养护的原则。加强对水运主通道、运量较大的航道、网络航道和跨省航道的养护与管理,突出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养护工作,并做好其它航道的养护与管理,努力保障航道畅通。在中西部地区和水网地区,要重视五级航道等骨干航道的养护和其在水路运输中的基础作用。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航道养护管理水平。积极研究、吸收、推广科技新成果,增加航道养护与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实现航道养护与管理现代化。
5、坚持依法治航。建立和完善航道法规体系,推进航道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强航道保护,维护航道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水运资源。
6、坚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航道职工队伍素质,积极创建文明样板航道,牢固树立航道养护与管理服务并促进水路运输发展的思想,提高航道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形象。
二、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到2010年航道养护管理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基本建立高效、协调的航道管理体制,航道养护机制改革基本完成;通过加强航道养护与管理,切实维护、巩固航道建设成果和保障航道畅通,高等级航道的养护及其在水路运输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基本健全航道法规体系,航道管理与保护工作得到切实加强;航道养护技术进步有显著提高;开展以创建文明样板航道为重点的两个文明建设,提高航道养护管理水平和职工素质。具体任务是:
1、航道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建立起职能明确、精简高效、运转协调,有利于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新体制。
2、航道养护机制的改革工作初见成果。全面推行航道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和竞争制度,努力培育航道养护工程市场,逐步实现养护工程市场化;根据所辖航道养护特点,航道养护工程专业队伍仅保持适度规模,并实行企业化管理。
3、水运主通道严格按照其等级标准进行养护,年通航保证率达95%以上;其它七级以上航道,有60%达到年通航保证率90%。
4、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需求,实行不同类别的航标配布,航标设标里程达到35000公里;逐步实现航标规格大型化、灯光明亮化;通航海轮内河航道的重点航标安装雷达应答器,根据条件和可能有选择地对重点航标进行遥测监控。
5、航道上新建和改建的临河、过河及拦河建筑物符合通航标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改建重点航道上历史遗留的不符合通航要求的临河、过河、拦河建筑物30%以上。
6、水运主通道上的过船建筑物实行全天通航,其它过船建筑物日通航时间不少于12小时。过船建筑物运行管理实现自动化,并运行安全、稳定。
7、创建文明样板航道6000公里以上。其中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1500公里,省级文明航道4500公里。积极推行交通文明畅通工程建设。
8、基本健全航道法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通航标准、维护规范、管理制度等,航道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9、建立航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省航道信息联网,水运发达省份实现省内航道信息联网,推进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现代化。
10、加强规费征收,多渠道筹集航道养护管理资金,保障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1、航道管理人员整体文化水平达到大专以上,其他航道职工整体文化水平达到高中以上,建立起一支业务熟悉、勤政廉洁、作风优良、勇于创新的航道养护管理队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体制改革进程,建立适应水运发展要求的航道管理体制。
深化航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新型航道管理体制,是搞好航道工作的基础。当前,航道建设加快,航道等级及其结构进一步提高和优化,同时,水路运输的结构调整工作全面展开,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发展趋势确立,今后航道养护与管理的任务更加繁重,应尽快建立适应水运发展要求的新型航道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现行体制的优势与弊端,加快改革步伐,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航道管理体制的政策建议,由目前较为分散的管理逐步改革为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为主的模式。在水运发达地区,可以设置专门的省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
要认真总结开展“航电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研究如何通过“航电结合”实现保障和促进本地区航道养护管理长效发展的运作机制及管理体制。对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航电结合”工程的建设、管理及收益分配,应充分发挥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作用,实现其建设、管理能够服务并促进航道事业整体发展的目标。
(二)改革航道养护机制,提高航道养护效率。
航道养护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是新形势下做好航道养护工作的必然要求,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养护投入与效益的统一,通过逐步培育航道养护工程市场,逐步实现航道养护工程的市场化运作。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养护机制的改革。
1、航道养护工程视工程规模,积极推行内部竞标或招标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降低养护成本。航道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要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并引入工程监理制度。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航道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质量检验及验收制度。
2、航道管理机构所属的适宜于企业化运行的组织,应尽快创造条件与航道管理机构分离,使其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我发展。对现有的航道养护专业队伍,在航道养护工程市场化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航道养护的特点和确保航道畅通的需要,可以将其改造为规模适度、技术先进、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航道养护工程专业队伍,实行企业化管理。
3、全面推行航道定额养护和计量支付体系,以保证航道养护质量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各地区要尽快研究制定航道养护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养护成本。
4、推行航道大站养护。随着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航道养护机艇、航标等的性能及可靠性得到提高,应不失时机地推行大站养护模式,降低养护工作的资源性成本。
5、航道养护和管理机构应实行定员定岗,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干部聘任制度。要强化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做好落聘、下岗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充分认识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航道养护管理与航道建设之间的关系。
航道的畅通,依赖于航道养护与管理。航道与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最大区别在于利用自然资源,因此在航道工作中,养护是基础,管理是保障,是航道工作的根本,也是维护和巩固航道建设成果的必然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把航道养护管理放在与航道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认真抓好。当前和今后,航道建设的任务依然重要,但是,巩固和维护航道建设成果的任务已经迫切的摆在我们面前,要避免由于养护不善,造成建设成果丧失、航道条件恶化等不良后果。在新世纪前十年,各地要根据航道发展规划,认真研究本地区航道养护的工作计划,把提高管养水平作为航道工作的重点。要通过政府重视、法规保障、交通系统内部支持和全体航道干部职工自强不息的创造性劳动,使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有一个显著的进步。
(四)坚持航道分类养护,加强航道重点养护。
根据航道建设和水路运输总的发展趋势,结合对航道养护总体能力的分析,航道养护工作应在继续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坚持分类养护的原则下,适当调整养护工作格局,加强航道的重点养护,突出高等级航道的养护工作。
1、各省要认真研究本地区航道养护范围、养护航道的等级结构和分类维护标准,根据航道在水路运输中的作用和发展前景,结合航道建设规划,合理调整航道养护工作格局。
2、要强化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养护,充分发挥高等级航道在水路运输网络中的骨干作用。重点加强水运主通道、运量较大的航道、网络航道和跨省航道的养护与管理,重视中西部地区和水网地区五级航道等骨干航道的养护。
3、各省在进行航道管理体制、养护机制改革以及其他航道工作时,要把航道的重点养护管理工作能否得到保证作为主要标准。要防止在航道养护工作中的平均主义。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航道养护管理经费来源。
对公共航道的养护与管理,是政府进行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属于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养护与管理的经费来源应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开支。长期以来,航道养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已影响到航道工作的正常开展。过去十年,在航道建设、养护管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有一些地区的航道养护质量有所下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应认真研究,采取多种措施筹措资金,保障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航道工作的改革创新和交通内部的支持,缓解当前航道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
1、在国家未实行交通费税改革前,要努力保障航道规费的足额征收,并保证航养费、过闸费等专项用于航道、船闸的管理与养护。交通费税改革后,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按行业归口渠道保障返还基数得到落实和按期到位。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公路、水路协调发展出发,采取措施,加大对航道养护管理的扶持。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事业的资金及政策扶持。
3、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航电综合开发,以获得一定的收益用于航道养护与管理。已经建成的“航电结合”工程,应将不低于10%的营运收益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航道养护管理事业。
4、进行航道建设时,应适当配套建设生产性的其他配套设施等,以缓解养护性资金的压力。要认真研究航道建设后的养护费用来源问题
5、鼓励航道管理机构开展服务性业务和多种经营,弥补航道养护经费不足。
(六)进一步提高航道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1、要切实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的效果观测和研究,维护和巩固好航道建设成果。通过做好航道原形观测工作,掌握河床地形变化资料,采取必要的维护措施,保障航道尺度;要重视整治建筑物的维护,保持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发挥应有作用。
2、航道养护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内河通航标准》等规范标准。
3、在合理分布和调整航道养护站点时,要以保障航标巡查与日常保养工作及时到位为基本目标,保证航标标位准确、颜色鲜明、规格整齐、灯光明亮。
4、在高等级航道和通航海轮航道上,加快大型浮标和塔型岸标的建设。重要海轮航道应逐步配置雷达应答器,提高助航的可靠性。
5、加强对专设航标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避免因航标配布不当和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
6、做好省际间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相邻省的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同一航道上新建的与通航有关的各类建筑物应与其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相统一,养护标准与航道条件相衔接,以促进航道网的形成,改善省际航道的通航条件。
7、要建立健全过船建筑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加强管理与维护,使过船建筑物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过船建筑物的修理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进行,尽量缩短停航时间,减少对航运的影响。
(七)加强航道养护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1、坚持科技兴航,重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航道养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快航道治理及整治建筑物技术研究、航标三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应用、新型疏浚设备研制、测绘技术自动化推广等方面的工作步伐,争取有新的突破。
2、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健全信息化工作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促进航道信息共享。积极做好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和引进工作,加速建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数据库和航道信息网络,初步实现航道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
3、改善航道演变分析的手段,提高预测航道变化趋势的能力。注重水文资料的收集,逐步实现基础数据采集及处理自动化。
(八)加强航道法制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1、为适应依法治航的需要,应努力争取尽早颁布《航道法》和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并对现行的航道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各省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清理和制定本地区航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完善航道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航道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航道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促进航道的管理与发展。
2、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航道管理与养护的技术标准、规范、工作规定、岗位职责和制度等,适应航道管理养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
3、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播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全社会航道法律意识。
(九)加强航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航道管理机构必须重视和加强航道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具有崇高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热爱航道事业、文明执法的航道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航道执法人员管理,严格岗位资格培训,逐步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同时,要加快推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监督检查制度。
2、推行航道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行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处罚程序、执法结果、执法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公示制度。实行限期办理航道行政审批与许可制度。
3、现场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文明执法。要为航道行政执法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设备和工具,强化执法手段,提高履行职责和执法能力。
4、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处罚救济工作。要适当配备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航道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交通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依法保护水运资源。
1、继续贯彻执行《水法》关于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积极参与涉及航道权益的水利、水电及其他行业的规划、建设行为,依法保护水运资源。
2、紧密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协调和处理涉及航道权益事务。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他行业的规划、建设情况。
3、倡导联合治水,结合江河治理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航道建设和大型航道养护工程。
4、依法加强对通航水域内临河、跨河、过河及拦河设施的审批管理,省级以上航道管理机构可制定适合本地、本河流的有关审批管理办法。
5、要认真研究损害航道权益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办法。
(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已经评定的航道技术等级。
1、在全国大部分河流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已完成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其余航道的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继续安排未定级航道的技术经济论证工作,协调水利、水电等部门,合理评定航道技术等级。对已评定技术等级而又确需调整的航道,应重新深入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对规划进行水电开发河流的航道,要加强与水利、水电部门的协商和配合,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评定技术等级航道的技术管理,依法保护水运资源,满足航道长远发展的需要。
(十二)做好“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大力提高航道管理水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创建工作力度,把创建文明样板航道作为提高航道工作为水路运输、船员服务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措施来抓。要把创建活动与日常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创建工作,在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保障畅通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航道管理水平。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照文明样板航道标准,重点选择一些航道条件较好、通过量大、地位重要的航道进行创建。要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在航道绿化的基础上,要实现航道的景观化。在已创建成省级文明航道的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创建成为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
(十三)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1、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吸引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职工队伍,改善职工队伍的知识结构,带动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要吸收和培养一批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实领导干部队伍,努力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扎实业务功底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
2、通过举办培训班、进修班、业余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职工队伍进行科学文化、岗位技能、知识更新的教育,使职工队伍素质跟上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3、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点亮自己、照亮别人”的航标灯精神,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要教育和激励航道干部职工树立创新意识,在航道生产中勇于改革探索,使航道工作形成积极、开放、生动的良好氛围。
5、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认真解决基层航道管理人员的实际 困难,不断提高职工待遇。要大力宣传航道职工的先进事迹,理解、尊重、关心航道职工。
今后十年,我国将全面实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航道工作也要依据交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不断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航道养护与管理的新问题,努力支持和促进水路运输的发展,实现航道与航运发展的良性循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的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真抓实干,以科学的态度,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信息化、现代化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