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1日,四川成都市温江区的李某会“长点记性”,因为对妻子施暴,他被当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结合李某实际情况和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李某依法受到行政拘留4天的处罚。 “由于婚姻关系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使得民警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处境尴尬。《意见》出台后,家庭暴力纳入了110的出警范围,这对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有很大帮助。”温江区公安分局公平派出所的教导员杨建发说。
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是不幸的,但是,我国日益完善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制度建设,给她们撑起保护伞,让她们的天空可以重新灿烂。
立法保护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30年,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成为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根本保障。
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成为我国妇女人权保障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自1995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4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和两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修订了7部有关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已有100余部。在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加大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力度。截至2007年底,已有26个省区市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97个市(地)、142个县、乡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至今已经有18个省区市修改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政府保障
纳入行政工作体系
中国是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迄今为止,政府已向联合国提交6份执行“消歧公约”的国家报告,已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男女同工同酬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2006年8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会议,中国落实“消歧公约”的情况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
成绩来自长期坚持。为把妇女权益保障目标任务纳入行政工作体系,中国政府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先后于1995年、2001年制定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2010年)。目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已有33家成员单位。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纲要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专门设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同时在110报警网络中增加家庭暴力投诉内容,建立了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妇女就业再就业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民政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实践中不断提高女村委会成员和女村民代表的比例。农业部门严肃查处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截至2007年,全国司法部门依托妇联组织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有2013个,方便了妇女儿童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在各级卫生部门的努力下,到2006年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84.6%,68.2%的农村妇女和62.3%的女性农民工怀孕后做过产前检查。
创新载体
全社会共同参与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共同书写了社会进步的美丽篇章。
2006年7月25日,北京市妇联与有关部门授予北京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全国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如今,“平安之家”已成为瀛海地区流动妇女心灵的家园。像这样的“流动妇女平安之家”,截至2007年9月,北京已有58个。
两年前,北京市妇联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了“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创建活动,一是以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以政府为主体的工作体系的作用。二是以基层社区组织为依托,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流动妇女与户籍人口的和谐共处。三是以企业为依托,通过改善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和谐发展。
北京的这项活动,源于2005年7月全国妇联发起,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机构联合推出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
全国妇联权益部处长张彦红说:“‘平安家庭’已列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成为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与促进家庭社会的平安稳定有机结合的有效载体和品牌工作。”
30年的奋斗,30年的努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从弱到强,从虚到实,每一步都踏出坚实的脚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