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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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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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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载体。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制度得到很大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规定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改进代表候选人产生办法,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简化直接选举程序,并可实行预选;增加一线劳动者代表,增设农民工代表,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2007年,我国各地人大代表进行换届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制定和实施《人民代表法》,人大代表制度不断完善,代表工作不断改进,代表作用有效发挥。
二是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其组织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决策功能不断增强。宪法规定,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它法律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为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增设了一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近年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更加完善。全国人大于1982年全面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是立法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各项法案的起草都采取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包括宪法修正案草案、婚姻法修改草案、合同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在内的10多项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过程中,都把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四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了监督实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措施,更加有效地履行了监督职能。通过执法检查,促进司法和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又一重要制度载体。改革开放以来,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其政治参与、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的政治价值和功能得到突出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党就这项基本政治制度颁发了三个中共中央文件。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全面阐释了我国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理论和政策。2002年党的十六大后,中共中央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正式载入宪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1990年至200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30多次,其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74次。
二是各民主党派积极发挥参政党作用,有效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均占有一定数量。他们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参与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参与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反映人民意愿,提出议案和质询案,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研究,参加对重大案情的调查,发挥参谋咨询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履行民主监督职责。
三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一,积极参与政治协商。各民主党派充分运用人民政协的各种协商方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对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认真开展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运用政协视察、大会发言或以其它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第三,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成员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它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87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建设。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根据我国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修改和完善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有关法规。民族地区的各项事业,都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稳步推进。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我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有力地保证了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工作的开展。2005年以来,我国政府为加大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少数民族地区试点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到2007年在校生总数达到1.5万人的规模。
三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我国各民族的团结互助、和谐相处。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街村,是一个由回、汉、撒拉、藏4个民族杂居的纯农业村。多年来,村里连续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等评选活动,村民们亲如一家,出现了不少民族团结互助的动人故事:一位回族老人患胆结石,需手术治疗,村干部及群众得知这一消息后,为他捐款1000元,老人得到了及时治疗;一位藏族村民的妻子病故后,回族、撒拉族群众捐助丧葬费600元。这个村被县委县政府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民族团结促进了全村经济的发展,村民的生活也有了明显改善。
四是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实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紧密结合、良性互动,既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又保证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保持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和睦的良好局面。据统计,2007年,西藏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42.19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4%,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创造了10年来最大增幅。新疆GDP达到3400亿元,增长12.0%,创下1995年以来的新高。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基层民主建设,各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都得到了很大发展。
我国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1998年11月,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村民自治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到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0%以上的农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得到村民的普遍欢迎。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委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截止2007年底,我国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委会,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
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李敬德,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北京创新研究院副院长;覃遵君,特级教师、全国《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用书主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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