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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交通运输部体改法规司立法处处长魏东:积极推进运输法规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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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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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魏处,请您介绍一下提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的背景情况好吗?
【魏东】
交通运输部成立后,负责统筹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的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邮政局成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原建设部负责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魏东】
大部门体制的建立,使交通运输部的立法工作领域与改革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扩展。作为交通运输部立法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我们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认真研究谋划和积极推进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将为综合运输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交通运输部“三定方案”的确定,需要逐步考虑将包括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邮政行业管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等内容纳入交通运输立法体系中,统筹考虑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城市客运的立法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努力构建与综合运输体系相符合的综合运输法规体系。
【主持人】
魏处,我部对推进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有哪些?
【魏东】
今年我们将组织开展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初步意见。具体的工作措施:一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立法工作职能,统一归口管理涉及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城市客运方面的立法工作,抓紧建立既符合《立法法》规定,同时又与当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和部党组要求相适应的立法工作机制,明确立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二是开展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研究,理清哪些领域需要开展综合运输立法工作,应从哪些具体项目入手推动综合运输立法工作。在涉及综合运输立法工作中,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保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一致性。将来,我们会根据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研究的成果,适时修改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及指导意见,制定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及指导意见,争取使各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活动和各种交通经济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科学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撑,保证交通运输事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主持人】
请您介绍一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内完成了哪些整改落实工作。
【魏东】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完成了三项整改落实工作。一是结合2009年部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从构建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的要求出发,统筹考虑了邮政和城市客运方面的立法问题,完成并印发了交通运输部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是考虑到目前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司局向部领导提出了推进出租车管理立法工作的意见。三是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持人】
今年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什么?
【魏东】
立法计划是开展年度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依据,我们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围绕部中心工作做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重点推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公路保护条例》的出台,促进《水路运输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争取完成《潜水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的起草审核工作。在规章层面,重点是围绕2009年交通工作会确定的中心工作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公路保护条例》配套规章统筹安排好规章制定工作,确保完成《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修订)》、《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和管理办法》、《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办法》等12件一类立法项目。此外,抓紧做好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涉及的规章废止与修订工作。
【主持人】
魏处,请您介绍一下我部是如何考虑推进出租车立法工作的。
【魏东】
本轮机构改革,原建设部负责的指导城市客运的管理职能划归交通运输部负责。据此,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其内容涉及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两方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阶段,我们就如何推进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立法工作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沟通,提出推进出租车行业管理立法工作的意见。随着有关立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会逐步显现,如在出租车管理领域中如何配置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在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如何规范出租车管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经营权的转让、经营者组织模式等。我们正在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积极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推进出租车立法工作。
【主持人】
什么是交通立法后评估?请介绍一下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魏东】
交通立法后评估是在立法领域探索实施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指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一段时间后,通过对该立法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应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运用相应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对该立法项目的整体或局部从立法的必要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得出评估结论,从而对立法涉及的制度建设内容进行总结和反思,为该立法项目的修订,进而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不断提高法制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指在交通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通过“立法回头看”,了解其实施效果,进而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做出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对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参考。
【魏东】
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解决了行业管理重点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交通立法主要矛盾已由填补立法空白逐步转变到提高立法质量上来。而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交通立法后评估制度,改变以前立法模式中更多关注法规立项和起草过程,相对忽略法规实施效果的问题。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针对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分析、查找问题并研究提出相关建议,避免在今后立法工作中重复出现此类问题。而对实施中反映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及时加以巩固和推广,则有利于促进立法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魏东】
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的意义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把握交通法制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二是使交通立法工作能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要求,深入推进法治交通建设。
【主持人】
交通运输部在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魏东】
交通运输立法工作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保障,而不断创新和完善交通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是在交通立法工作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活动期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步骤以及相关要求,对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以期进一步推动和指导行业开展好这项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
【魏东】
在《关于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交通运输部要求承担立法任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在深化有关理论和方法研究,加强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评估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评估对象的选取、评估工具的建立、评估信息的获取、评估结论的形成和评估结果的应用等内容,建立起科学、适用、可行的交通立法后评估制度,不断提高交通立法后评估效能。为稳步推进这项工作,交通运输部已将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实证评估工作组织推动实施立法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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