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问题,马克思主义只提供了方法原则。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了共产主义社会必须存在着不同的发展阶段,明确将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与“高级阶段”。第一阶段与高级阶段的区别在于成熟程度不同,发展水平不同。恩格斯赞同马克思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划分成两个阶段的观点,同时又指出,对未来社会的划分没有也不可能有现成方案。他和马克思都没有再将其解析为若干阶段。他们没有经历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不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的论断。十月革命后,列宁从俄国的历史和社会实际出发,曾预见社会主义将经历若干不同阶段而达到共产主义,强调必须把整个社会主义建设过程看作是一个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只有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才能到达“完全的社会主义”或“发达的社会主义”。列宁关于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多级发展进程的思想,对于我们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确立未来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忽略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需要划分阶段的思想,把社会主义看作是一个短暂的阶段,脱离实际地提出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任务,1936年就宣布苏联完全消灭了阶级,实现了社会主义,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毛泽东提出了社会主义可以分为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两个阶段并提出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到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需要100年左右或者更长的时间。毛泽东明确提出并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思想,反映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的艰苦探索,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新贡献也是我们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思想来源之一。但由于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已经陷入“大过渡”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堵死了继续探索的道路。
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建国以来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进行了新的探索,逐步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准确地概括和把握了我国的基本国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是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第一次提出的,“尽管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任何否认这个基本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当然,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比较不完善到比较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长久过程。”当时的主要侧重点是强调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性质。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物质文明还不发达。”实际上揭示出初级阶段的根本特征是物质文明不发达。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再次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时对初级阶段在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作了分析,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
1987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指出:“我们党的十三大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定规划。”(《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这一论述把初级阶段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加以把握,明确提出这一问题是制定路线、政策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十三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完成了对当代中国基本国情的科学认识,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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