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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构建保障体系 服务水路运输
 
时间:2009-12-12 

  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一)港务监督管理模式阶段(建国初期-1985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同时在沿海港口设立港务监督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的名称对外统一行使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改革开放后,全国文革期间受到冲击瘫痪的各港务管理部门逐步恢复了安全监察室。20世纪80年代初,在交通部内设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设港务监督,在长江、黑龙江分别设长江航政管理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室)或车船监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二)“海监局”管理模式阶段(1985-1998年)
  1985年,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交通部与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领导体制。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据统计,除北京、西藏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布局。1989年,实施了以政企分开为核心的港监管理体制改革,中央直属和地方港监机构从港务局中独立出来,管理体制和模式有了较大的突破,在交通部成立了安监局、船检局,沿海港口成立海上安全监督局,独立行使职能,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也相应设立了港航监督、船检机构。
  (三)“海事局”管理模式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将我国沿海海域(包括岛屿)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干线和港口,划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划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在全国沿海地区和主要跨省内河干线及重要港口设置了20个直属海事机构,112个分支机构。在设置组建直属海事机构的同时,交通部还对地方管理水域管理机构的名称作了规范,目前共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个建设兵团建立了地方海事机构,并在市(地、州、盟)地方海事设立分支机构192个。随着交通部海事局的组建,以及全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完成,“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最终形成。
  二、我国海上搜救体制在改革开放后的沿革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交通部、总参、海军、空军、原外贸部、农林部、国家海洋局、气象局成立了“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作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全国海域的海难救助和船舶防台、防止船舶污染海域、防冻破冰工作,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同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相应的海上安全指挥机构,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海上搜救格局。
  1985年,为更好地保证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加入了《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该公约明确各沿岸国要“开展国家搜救服务”、“建立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为切实做好履约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198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将原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改名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交通部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原交通部安全监督局(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安全指挥部亦相应更名为海上搜救中心,有关省市的搜救中心还成立了若干个分中心,使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海上搜救机构和网络。
  全国水监体制改革完成后,为加强对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于2005年批复同意建立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交通部的内设机构设置,日常行政工作由交通部管理,业务委托交通部海事局管理,撤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成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担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工作。此后,我国沿海及长江干线先后成立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海上搜救中心,形成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水域完整覆盖的搜救网络。此外,沿海和水网一些地区还根据当地实际,成立了地市级、县级搜救中心,部分非水网地区也成立了水上搜救指挥机构。以上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日常工作由直属海事机构负责,保持24小时值守,随时处置海上突发险情,我国海上搜救体系基本建成。
  中国海事监管工作成效显着
  一、推进海事立法,坚持依法行政
  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缔结与加入的国际条约作为开展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平台,自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和1986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不断推进海事立法,制定完善体现海事履约和行业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800 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海事法律框架体系,为海事部门履行“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的职责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二、实施有效监管,保障水上安全
  在我国航运经济高速发展、船舶流量大幅增加、通航密度的不断升高的情况下,海事部门探索出“四客一危”重点船舶、“四区一线”重点水域、“四船一链”重点环节、“四季三节”重点时段的水上安全监管规律,确立了“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注重长效机制”的安全监管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职能,使我国水上安全形势有了大幅度的改善,水上交通事故件数、死亡失踪人数和沉船艘数同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相比,分别下降了93.9%、71.2%和87.6%,有效保持了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一)通航管理:有效规划全国通航水域,重点水域实施船舶定线制;开展大规模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清除沉船沉物等碍航物,整治非法采砂、捕捞、水上养殖等碍航行为;维护工程施工水域安全,对重大水上活动、重点通航水域、重要通航时段进行交通组织,净化了通航环境,规范了航行秩序。
  (二)船舶管理:推行重点船舶跟踪制度和安全诚信船舶管理制度,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管理。五星旗船队连续九年在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地区保持较低滞留率。在我国48个港口开展港口国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船舶数已居亚太地区第二位。
  (三)船员管理:规范船员培训、考评和发证;开展船员特殊培训和操作性检查,建立船员闭环管理体系;我国成为第一批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履行STCW公约“白名单”国家;先后与英国、挪威、新加坡、希腊等2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相互承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协定。我国的船员人数从改革开放前的25万人,发展到目前的155万人,船员总量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公认的船员大国。
  三、维护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监控网络和联动机制,完善应急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溢油演练,加强污染治理,初步形成了“机构合理化、法规系统化、队伍专业化、信息网络化、监控立体化、反应快速化”的管理格局,危险品管理水平和防止船舶污染的监控预控能力明显提高。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实施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审批制度,严格申报程序,规范申报人员的管理;探索和建立信誉管理机制,在危险品申报、集装箱装箱、危防从业单位管理等领域率先建立了诚信管理制度。
  (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建立并不断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参加国际区域性溢油应急合作计划1个,颁布实施国家级溢油应急计划1个和海区级溢油应急计划4个,省、市、港口级溢油应急计划36个,基本形成了国家级、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码头)和船舶五级溢油应急反应体系。
  四、构建保障体系,服务水路运输
  通过加大投入,合理布点,科技创新,自我研发等方式,建立起了我国航海保障系统,构建了全面可靠的航海保障平台,提供了安全畅通、值得信赖的航行环境和助航服务。测遍了我国400余万平方公里海域,编绘了全国沿海开放港口和重要水道海图,绘就了1000余万份航海图书资料,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我国民用航海图书体系。中国沿海及主要港口以7981座航标形成了灯光交叉覆盖的航标链,形成了基本覆盖我国沿海重要港口及附近水域的船舶动态监控网络。
  五、建立应急体系,组织险情救助
  全面履行海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职责,推动成立国家、省、地市三级水上搜救中心,形成了以政府统一领导,以海事部门为主要依托,搜救机构归口协调指挥的水上搜救组织体系,1998年至今,共编制完成国家级海上搜救专项应急预案1个、交通运输部部门和专用应急预案7个、省级搜救应急预案20个;共主办或联合举办了10次较大规模的海上搜救综合演习和1次模拟搜救演习;共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寻救助9900起,共有122320人脱险,平均每天救助34人,救助成功率达93.2%,建立了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险情应急机制,提高了海事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快装备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在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和长江江苏段建设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中央电视监控系统,在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及沿海重要港口等海域建立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便及时获取各类信息,监控船舶安全航行。
  以3艘千吨级巡视船为骨干,以1100余艘60米、45米、30米级及以下级巡逻船艇为主体的海事船艇编队,使海事监管范围已延伸至专属经济区。
  七、创新服务举措,促进社会发展
  着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不断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理念,利用行业特点,技术优势,积极践行“三个服务”,得到了地方政府和社会广泛赞誉,彰显了海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价值。
  (一)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造安全、畅通、便捷的“绿色通道”,为国家重点物资运输提供保障;确保天津北港区、曹妃甸港区、洋山新港区、苏通大桥、三峡船闸完建期等重点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得到了地方政府和施工企业高度评价。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复兴、天津滨海新区、长江黄金水道、海西开发、北部湾等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实施中,满足了地方经济发展对水上安全服务的需要。
  (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渡口渡船改造,打击非法载客和客运超载,为群众出行安全提供了可靠保障。捐助希望小学,推进中西部海员发展工作,开展船员培训,为转业渔民、农民开辟就业渠道,扶持贫困地区农民脱贫。


  (三)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加强陆岛运输、渤海湾客滚船运输、琼州海峡粤海铁路以及厦金、粤港等重要航线的安全监控;加强重要节假日和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水上出行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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